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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契約條款

一、本託運單屬單純運送契約,位不得轉讓之證件,當您以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義填寫該托運單並簽字署名之後寄表示接受本單運費和遵守這些條欵。
 
二、寄件人必須據實申報托運內容,並在托運單上有准確、清楚、簡潔的描述,如有不實申報,其所產生之問題由寄件人負完全責任。
 
三、寄件人必須將所托運物品妥善包裝,尤其是易碎物品更應加強內外包裝,否則其破損及衍生之問題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四、本公司在必要時或政府機關要求下,有權隨時打開托運物品以供本公司或政府機關檢驗。
 
五、本公司對下列之物品拒絕承運:
 

1.違禁品、易碎、易燃、易腐爛或劇毒性、爆炸性、殺傷性、腐蝕性及放射性之危險物品。
2.毒品或吸毒之相關器具。
3.妨害風化之圖書、照片、雕塑品等。
4.侵犯商標、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之物品。
5.貨幣、金銀、珠寶、古董、貴重金屬或有價證券。
6.活的動、植物或鮮貨。
7.具通信性質之信函。
8.妨害飛航安全之物品。

 
六、本公司對因包裝不善、收件人地址不詳、未聲明的特殊物品不承攬遞送延誤、破損或丟失的賠償責任。
 
七、本公司對寄件人所寄物品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或市場等任何間接或特殊商業價值的損失不承攬任何責任。
 
八、托運物品如運送途中發生丟失,除發生原因為戰爭、颱風、地震、火災等人力不可抵抗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外,其餘賠償原則如下:
 

1.出口物品遺失每單最高理賠上限為美金壹百元整,非貨物遺失按運費的二倍賠償。
2.如托運物品價值超過USD100時,寄件人需先向本公司申明保價。聲明價值在USD100-USD1000的,本公司將根據所申明的價值收5%作為保價費,聲明價值超過USD1000時雙方另行訂定保價協議書。
3.索賠要求必須在寄件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並附相關之證明文件,索賠的要求只有在運費已承付情況下方可接受,超過三十天的將視為本公司已按協議規定完成遞送業務而不再受理。
4.寄件人在提出索賠的同時,有義務預先償付所欠本公司的運費,不得以此為由拒付任何款項或從中扣除申請索賠的款項。